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3民初7583号
申请人:无锡埃普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前村工业园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08836878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岛华建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西镇第二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903459024)
申请人无锡埃普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华建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埃普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岛华建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价值26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无锡埃普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提供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埃普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青岛华建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无锡埃普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 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