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建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新黄海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602民初751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华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西镇第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新黄海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资源再生加工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新黄海钢铁有限公司诉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华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作出(2018)鲁0602民初75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华建钢结构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58万元(截至2018年8月30日,被申请人在交通银行青岛胶州支行账户实冻551.29元,在平安银行青岛胶州支行账户实冻205.81元,在潍坊银行青岛胶州支行实冻468.62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因其在交通银行青岛胶州支行账户内的存款已被足额保全,向本院申请解除其在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平安银行青岛胶州支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截至2018年11月30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在交通银行青岛胶州支行账户内余额为591796.66元,已足额保全。故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华建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的80×××95账户内的存款58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华建钢结构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青岛胶州支行的11×××09账户内的存款58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 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