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02执75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新黄海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资源再生加工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岛华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西镇第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新黄海钢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华建钢结构有限公司(2018)鲁0602民初7517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青岛华建钢建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青岛华建钢建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潘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