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建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新黄海钢铁有限公司、青岛华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602民初7517号 申请人:山东新黄海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资源再生加工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华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西镇第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山东新黄海钢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华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新黄海钢铁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华建钢结构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5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新黄海钢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华建钢结构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58万元,冻结期限1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审判员 顾 磊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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