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1民初5259号
原告:青岛华建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西镇第二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90345902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宏泰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巨海商厦九层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329096415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华建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宏泰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华建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在法庭调查结束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符合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诉讼费用应为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青岛华建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