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1民初2882号
原告:****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18号1栋11楼。
被告:青岛华建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西镇第二工业园。
原告****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华建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34元,减半收取57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