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82民初3477号之一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华建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华建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817元减半收取3408.5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合计58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