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建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3477**与青岛华建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82民初3477号之一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华建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华建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817元减半收取3408.5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合计58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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