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建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华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81民初11371号 原告:青岛华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华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青岛华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华建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至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故案件受理费应调整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岛华建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共计退还原告10475元。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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