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忠恒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贵州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82民初1258号
原告:四川忠恒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丽春镇蒲阳村1组B-6-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市中办红军大道北路1号2楼(四季城)。
法定代表人:刘明坤,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忠恒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忠恒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四川忠恒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忠恒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