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水市建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黔03民终9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市中办红军大道北路****(四季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MA6DMDG072。
法定代表人:刘明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赤水市建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文华办事处双龙村棋盘田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780170608T。
法定代表人:何传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国,赤水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余有,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涛,男,198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上诉人贵州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和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赤水市建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强劳务公司”)、王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不服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21)黔0381民初2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坤和建筑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在一审答辩中提出,根据合同的约定,建强公司承接业务后,必须按照图纸和设计变更完成工作量,如留有少量未完成,坤和公司有权决算时,按工程量的三倍进行扣减。在合同履行中,由于建强公司对利润较低的部分消极怠工,导致部分工程未按质按量完成,因而,坤和公司另外聘请施工队进行施工,共计产生费用39060.00元,根据合同的约定,坤和公司有权在决算中,按未完成工程量的3倍扣减建强公司的工程款即扣减117180.00元。在一审中,坤和公司提交了上述自行聘请施工队进行施工所产生的费用等证据材料,但一审判决,未对上述情况进行评判,回避了这一事实,上诉人认为该部分工程款应进行扣减;2、一审认定本案的涉案工程赤水市竹海大道加油站项目虽于2020年年底全面完工,于2020年12月15日在赤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投入使用,应视为该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合格,属于认识错误。按照合同约定,差欠的工程款,应在验收合格后进行支付,但涉案加油站项目至今未进行营业,也没有进行验收。虽办理了营业执照,但是是对营业前期的准备工作,因此,不能以办理营业执照就视为营业,故一审判决认识错误,要求二审法院进行改判或发回重审。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存在认识错误和遗漏事实未进行评判,作出草率判决,故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做出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建强劳务公司、王涛二审未答辩。
建强劳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坤和建筑公司、王涛支付建强劳务公司工程款90,700.15元及利息,从2019年11月1日起至付清工程款止,以所欠工程款90,700.15元为本金,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现已产生利息5,4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坤和建筑公司、王涛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坤和建筑公司承建赤水市竹海大道加油站工程项目,将该工程项目的挡墙部分分包给建强劳务公司施工建设。2019年5月2日,建强劳务公司(乙方)与坤和建筑公司(甲方)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名称:竹海大道加油站新建项目(挡墙部分);承包方式:人工费+机建费、生产性辅耗材费;承包范围:五、承包范围:本工程承包范围为甲方提供的土建施工图、图纸答疑中的全部挡墙内容;六、承包期:从基础开始计算挡墙部分共45天;七、费用标准,承包单价按合同分别:1、挂网喷浆:50.00元/平方米;2、钻孔、锚杆、锚杆灌浆:60.00元/米;3.格构梁(含:①钢筋制作、安装,②模板安装,③砼灌浆):700.00元/立方米;4、毛石挡墙(含机械):115.00元/立方米;5、钢管外架:20.00元/平方米;泄水孔:40.00元/每个深度1.5米注:除以上定价内容,另外无偿包含收缩缝施工工序,所有单价不包含专票税费;八、结算及付款办法:即合同签订起,乙方在月尾向甲方书面呈报当月施工进度拨款依据甲方审核无异议拨付工程进度70%工程款为当月进度款。待工程乙方承包范围全部完工验收合格拨付剩余20%工程款,10%尾款为质保金,待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半年内一次性付清。乙方承接任务后,必须按图纸和设计变更完成工作量,如留有小量未完,甲方有权在决算时按工程量的三倍进行扣减。工程质量:(1)若乙方未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含专项方案)、施工技术交底、设计更改、施工规范、规范操作,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负责。(2)乙方因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返工,自行承担人工费和材料费。给后期内外装修造成的工料损失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或劳务费用中扣除。若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并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费用。(3)若乙方所完部分工程质量经建设方方验收未能达到质量要求造成的返工损失,乙方承担100%等等。
过后,建强劳务公司组织工人进场施工。2021年1月27日,建强劳务公司工程施工班组负责人童余有与坤和建筑公司工程施工班组负责人王涛进行工程款计算,双方签订《赤水市竹海大道加油站建设项目边坡挡墙工程结算表》,确认建强劳务公司应获得的工程款为945,700.15元。现坤和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861,000.00元(包括2021年8月13日坤和建筑公司向建强劳务公司的工人明祖其支付的工人工资6,000.00元在内),现还欠工程款84,700.15元未支付。
另查明,本案涉案工程赤水市竹海大道加油站工程项目于2020年年底全部完工,于2020年12月15日在赤水市市场监督局办理工商登记“赤水市旅游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竹海大道加油站”营业执照。
一审法院认为,一、本案合同效力问题。建强劳务公司与坤和建筑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建强劳务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完成了工程施工计算,坤和建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向建强劳务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该《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二、工程款问题。建强劳务公司已经按照《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工作内容,且该工程项目已于2020年年底全部完工,并于2020年12月15日在赤水市市场监督局办理工商登记“赤水市旅游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竹海大道加油站”营业执照,投入使用,应视为该工程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建强劳务公司与坤和建筑公司对工程款已经进行结算,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坤和建筑公司应向建强劳务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84,700.15元。三、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问题。因建强劳务公司与被告坤和建筑公司签订的《赤水市竹海大道加油站建设项目边坡挡墙工程结算表》未确定付款时间。对建强劳务公司请求从2019年11月1日起至付清工程款止,以所欠工程款90,700.15元为本金,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四、其他诉讼请求问题。建强劳务公司请求王涛共同支付工程款。王涛系本案涉案工程项目的施工班组负责人,不应承担共同付款的责任。对建强劳务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贵州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赤水市建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84,700.15元。二、驳回原告赤水市建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01.00元,由被告贵州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建强劳务公司已经按照《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工作内容,且该工程项目已于2020年年底全部完工,并于2020年12月15日在赤水市市场监督局办理工商登记“赤水市旅游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竹海大道加油站”营业执照,投入使用,应视为该工程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建强劳务公司与坤和建筑公司对工程款已经进行结算,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建强劳务公司与坤和建筑公司系对建强劳务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并未涉及其他工程量,并且建设工程已经实际交付并进行了结算,故坤和建筑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02元,由上诉人贵州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贺灿灿
审 判 员 施正高
审 判 员 杨恩高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朱 梅
书 记 员 冯 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