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水市交旅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81财保17号
申请人:贵州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
法定代表人:刘明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勇,贵州氧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赤水市交旅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水市。
法定代表人:袁勤远。
申请人贵州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赤水市交旅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行,账户号码24×××02;开户银行:贵州银行赤水支行,账户号码02×××81)存款人民币3500000元。申请人贵州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险单号20×××62)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赤水市交旅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行,账户号码24×××02;开户银行:贵州银行赤水支行,账户号码02×××81)存款人民币3500000元。
保全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袁正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清华
书 记 员 李林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