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贵州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81民初1972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4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男,汉族,1976年1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贵州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市中办红军大道北路1号2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胜。
原告***与被告***、贵州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沈桃武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