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民辖终9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元素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商城东路9号院6号楼2单元5层9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浩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冬青街7号。
法定代表人:高凤。
原审被告:**,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管城区。
原审被告:河南省大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八大街106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河南元素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2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元素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诉称,被告河南省大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住所地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八大街106号,而非金水区花园路,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已经对该案进行过实体审理,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更为适宜,即使本案不移送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也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工程所在地淇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河南省大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郑州市××花园路,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丽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