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381民初754号
原告:***,男,现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吉林省宏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吉林省鼎庆管业有限公司。
被告:邵微,男,现住吉林省长春市。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宏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鼎庆管业有限公司、邵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0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吉林省宏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鼎庆管业有限公司、邵微赔偿*海军各项经济损失。2.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吉林省宏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鼎庆管业有限公司、邵微负担。
事实和理由:于2016年08月21日11时许,*海军为管业公司进行污水管道热熔焊接,在通信公司用铲车吊管子时,因钢丝绳断裂,致使***受伤。
本院认为,***无法提供邵微现在居住的准确地址,并且又无法查清本案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退还给***。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