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鼎庆管业有限公司

***与被告吉林省宏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鼎庆管业有限公司、邵魏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吉0381民初2897号
原告:***,男,现住吉林省长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光,吉林王晓光律师事务所。
被告:吉林省宏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长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国山。
被告:吉林省鼎庆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淑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治中。
被告:邵魏魏,男,现住吉林省长春市。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宏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通公司)、吉林省鼎庆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庆公司)、邵魏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0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光、被告宏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国山、被告鼎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治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魏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宏通公司赔偿***医疗费36040.65元、误工费16145.20元、护理费9544.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残疾赔偿金45304.60元、法医鉴定费2700元、残疾器具费64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合计127282.23元,要求鼎庆公司、邵魏魏承担连带责任;2.诉讼费由宏通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08月21日晚23时30分许,***为鼎庆管业公司进行污水管道热熔焊接时,宏通公司用铲车吊管子时,因钢丝绳断裂,管子脱落砸在铁质的三角架上进而将***双足第一、二足趾砸伤,双足第一足足球锭节缺损、双足第二足趾远节粉碎性骨折、右足第二趾甲床损伤。***住院治疗30天,邵魏魏支付医疗费39800元。***认为,宏通公司使用铲车进行吊装管子时钢丝绳断裂导致管子脱落砸在铁质三角架上进而将***双足砸伤,此行为与***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受雇于邵魏魏,邵魏魏又受雇于鼎庆公司。所以,鼎庆公司、邵魏魏应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的诉讼请求。
宏通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理由如下:***与我公司不存在雇佣或者劳务关系,***并非向我公司提供劳务。***在熔接管材过程中受伤,因为熔接管材的工作由鼎庆公司来完成,依照我公司与鼎庆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第三条约定,乙方(鼎庆公司)负责给水管接头工作,保证接头质量和速度,每处接头造价200元,经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宏通公司)支付乙方接头费用。***在为鼎庆公司工作中受伤与宏通公司无关,我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关于***请求住院期间误工费、护理费、残疾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均不具有合法性。因为鉴定意见已明确误工期限120天、护理期限60天,不是指出院以后的期限。律师代理费没有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我公司请求法院依法核实确认***的诉讼请求。
鼎庆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应赔偿的范围同宏通公司答辩意见一致。***在宏通公司承包的工程施工现场受伤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就是提供管材,现场起吊的重型机械都由宏通公司提供,干活由邵魏魏负责,我公司提供热熔焊接所需的设备。我公司介绍邵魏魏到施工工地焊接管材,宏通公司与邵魏魏单独结算,费用由邵魏魏收取,装货由我公司负责,卸货由邵魏魏出人,宏通公司出机械。我公司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邵魏魏未出庭应诉,亦未提出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提供了如下证据。1.吉林大学第一医院门诊手册一份、主要证明2016年08月21日***去该院作破伤风炕毒素试敏,吉林大学门诊医疗费收据7张金额569.66元、住院医疗费收据1张金额31153.92元,住院病历1份、主要证明***住院日期为2016年08月22日、出院日期为2016年08月31日,实际住院9天,住院期间为一级护理,***的伤被诊断为:双足第一、二足趾砸伤,双足第一足趾远节缺损,双足第二足趾远节粉碎性骨折,又足第二趾甲床损伤,住院费用清单,出院诊断书、要求继续抗感染,无菌换药;切口愈合后拆线;定期复查,必要时进一步处置;不适随诊。2.长春市双阳区医院住院病历1份、住院医疗费收据1张金额4307.98元、门诊医疗费收据1张金额9元、费用清单1份,主要证明***入院时间2016年09月01日、出院时间2016年09月10日。实际住院9天。经庭审质证,宏通公司、鼎庆公司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3.白条收据三张金额647元,证明购买残疾用具费。经庭审质证,宏通公司、鼎庆公司均有异议,本院依法不予认定。4.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费收据1张金额2700元。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此次外伤致双足第一趾骨远节分别缺如1/2以上评定为九级伤残。2.被鉴定人***此次损伤的护理期限评定为60日。3.被鉴定人***此次损伤的误工期评定为120日。经庭审质证,宏通公司、鼎庆公司对鉴定九级伤残有异议,对鉴定费收据真实性无异议。因鉴定书系鉴定机关依法作出,在没有充分反驳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依法予以认定。5.律师代理费收据1张金额5000元。经庭审质证,宏通公司、鼎庆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宏通公司提供了如下证据:2016年08月11日宏通公司(甲方)与鼎庆公司(乙方)签订的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三条约定:”乙方负责给水管的接头工作,保证接头质量及进度,每处接头造价200元,经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接头工费。证明***在为鼎庆公司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与宏通公司无关。经庭审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所证明的问题有异议,***的质证意见是该份证据不能够证明***与鼎庆公司形成劳务关系,至于责任如何划分由法院裁决。鼎庆公司的质证意见协议是我公司与宏通公司签订的,我公司只负责供应管材,但我公司没有施工资质。本院对协议书的真实性依法予以认定。鼎庆公司、邵魏魏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宏通公司在承包建设公主岭市给水工程期间,就工程所需的管材购置事项与鼎庆公司签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宏通公司购买鼎庆公司SDR系列给水管材为微控定向顶管工程用料并由鼎庆公司负责给水管的接头工作,每处接头造价200元,经工程验收合格后宏通公司支付鼎庆公司接头工费。鼎庆公司找邵魏魏施工并提供焊熔机等施工所需的设备。邵魏魏、***、张海军三人为一个班组从事给水管的接头工作,***每日工资130元。2016年08月21日晚23时30分许,***在热熔焊接给水管接头时,宏通公司提供的铲车吊装管材时,因钢丝绳断裂导致管材脱落砸在铁质三角架进而将***双足砸伤。事故发生后,***被送往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后转至长春市双阳区医院治疗。***治疗期间,邵魏魏支付39800元。
本院认为,宏通公司在承包建设公主岭市给水工程时向鼎庆公司购买管材并由鼎庆公司负责给水管接头工作,宏通公司每处接头支付鼎庆公司200元。鼎庆公司用自己的技术、设备按照宏通公司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宏通公司给付报酬。宏通公司与鼎庆公司的上述行为符合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从事承揽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间受伤,作为承揽合同承揽方的鼎庆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承揽合同定作方的宏通公司提供的铲车在吊装管材时钢丝绳断裂,导致吊装的管材脱落砸在铁质的三角架上进而将***双足砸伤,宏通公司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法医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赔偿标准依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0一六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所确定标准执行。***请求赔偿残疾用具费647元,因其提供的是白条收据,无证据效力,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合理的诉讼请求应由宏通公司、鼎庆公司按主次责任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合理的诉讼请求应由宏通公司、鼎庆公司按主次责任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合理经济损失119969.61元【其中医疗费36040.53元、误工费13675.20元(113.96元/日×120日)、护理费7249.20元(120.82元/日×60日)、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100元/日×18日)、残疾赔偿金45304.68元(11326.17元/年×20年×20%)、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法医鉴定费27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的70%即83978.73元由吉林省宏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其余30%即35990.88元由吉林省鼎庆管业有限公司赔偿。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宏通公司负担595元,由鼎庆公司负担2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洪良
人民陪审员  赵 君
人民陪审员  李桂珍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