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京普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鲁1323执2060号之一申请人冯浩与被执行人山东京普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323执2060号之一
申请人冯浩,男,住址沂水县。
被执行人山东京普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地址沂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劳人仲案字【2019】第
122号判决书,于2019年0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山东京普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京普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京普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324.9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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