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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323执516号冯浩诉山东京普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323执516号之二
申请人冯浩,男,住沂水县。
被执行人山东京普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沂水县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4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京普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余额人民币4324.95元,现因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京普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324.9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袁中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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