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323执516号之一
申请人冯浩,男,住沂水县。
被执行人山东京普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沂水县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山东京普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京普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京普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324.9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中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