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京普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鲁1323执2060号之二申请人冯浩与被执行人山东京普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323执206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住址沂水县。
被执行人山东京普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京普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07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京普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324.95元,现因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被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京普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324.95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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