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京普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永裕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等山东京普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221民初2113号之一
 
原告:宁夏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玉皇阁大道金顺花园2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谈静宁,系宁夏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东,宁夏鑫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兰县新贸市场D段18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丁学文,系宁***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艳,女,系宁***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 山东京***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城阳一路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吴某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栋,山东华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宁夏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宁***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山东京***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治
                人 民 陪 审 员      马翠萍
                人 民 陪 审 员      王某治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罗海燕
附件: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