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筑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大同市广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筑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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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民终22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市广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实际办公地址:朔州市经济开发区世纪星城售楼部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筑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实际办公地: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39号君怡大厦3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同市广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筑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5民初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同市广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山西筑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根据朔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于2014年10月22日出具的朔公消审字(2014)第0059、0060、006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可以证明本案争议的16#、17#、18#住宅楼工程消防设计不合格。对于因勘察、设计质量不符要求的后果,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应依法处理。二、地下车库和综合管网的施工图设计是否完成及交付,可结合上诉人大同市广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否使用被上诉人山西筑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相关设计等证据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5
民初7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同市广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92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段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