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锐丰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陕西锐丰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陕西秦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1538号
原告:陕西锐丰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春晨,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秦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
法定代表人:党铁章,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锐丰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秦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锐丰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锐丰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460元,减半后由陕西锐丰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晓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雨濛
打印:相丽华校对:王博闻2019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