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2执441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荣辉标识制作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美奥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荣辉标识制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美奥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050元及逾期利息。经执行,已执行回案款4000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西安荣辉标识制作有限公司,剩余案款及逾期利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执行费50元西安美奥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已交纳,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7)陕0112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贺诚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