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10执7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高中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华,男,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山阳县万佳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山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商洛市山阳县,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阳县万佳热力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1、由被执行人山阳县万佳热力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案款本金及违约金共计60万元,并承担仲裁费13852元,合计为613852元;2、本案执行费610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调字(2018)第1651号国内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