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山阳县万佳热力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陕10执7号

山阳县万佳热力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西安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西仲调字(2018)第165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1月07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40万元,仲裁费13852元,合计413852元。

二、本案执行费6108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商州区迎宾支行

账户名称: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号:9558852608000021722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联系人:姜淑成联系电话:0914-2315191

本院地址:商洛市金凤路5号邮编:7260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