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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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8028号
原告:西安速彩悦图文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焕龙,男,汉族,1989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新化县XX镇XX村XX村XX小组XX号。
被告:西安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高中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贤,女,汉族,1956年7月30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西安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设计分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都市之门。
法定代表人:郭仕鹏,职位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速彩悦图文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安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设计分院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程序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西安速彩悦图文广告制作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速彩悦图文广告制作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速彩悦图文广告制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2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 判 员 余 洁
二0二一 年 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石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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