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众桥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1与榆林智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榆执字第01153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
被执行人榆林智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江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榆林市众桥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飞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榆林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林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4)榆市劳仲案字第146号裁决书,申请人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工资2766元,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27954元,支付经济补偿2766元。执行费400元,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本案正在法院诉讼期间,申请执行人故撤回(2014)榆市劳仲案字第138号裁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11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项志军
审 判 员  王泽彪
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闫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