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802执3257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榆林市众桥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方岩。
被执行人中共榆林市榆阳区委。
法定代表人李琦,系该单位办公室主任。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榆林市众桥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中共榆林市榆阳区,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榆市劳仲案字【2016】第8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榆林市众桥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中共榆林市榆阳区委支付工伤待遇护理费人民币28158元,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320元。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榆林市众桥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络总对总查询发现被执行银行账户里有足额款项,直接将执行标的进行扣划,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榆市劳仲案字【2016】第88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刘毅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