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众桥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1与榆林市牛家梁煤炭集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榆执字第0114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榆林市牛家梁煤炭集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榆林市众桥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飞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榆林市牛家梁煤炭集运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众桥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林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4)榆市劳仲案字第138号裁决书,申请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赔偿工伤待遇人民币98162元,执行费1370元,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本案正在法院诉讼期间,申请执行人故撤回(2014)榆市劳仲案字第138号裁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11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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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项志军
审 判 员  王泽彪
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闫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