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02民初5691号
原告:***。
被告:榆林市众桥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陕西竹园嘉原矿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榆林市众桥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竹园嘉原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建雄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乔德明
书 记 员 万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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