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3民初2384号
原告:***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广元路1号院5号楼1801号,统一社信用代码9161030256221326XU。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赟,陕西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住宝鸡市金台区马营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58845592R。
负责人:张越,任公司经理。
原告***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88元,减半收取9094元,由原告***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潇蕊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赵惠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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