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凯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宝鸡凯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宝鸡久泰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302民初904号
申请人宝鸡凯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柴新科,男,汉族。
被申请人宝鸡久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凤翔县。
委托代理人***,宝鸡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宝鸡凯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宝鸡久泰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存款260916.9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函形式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宝鸡久泰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916.9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巨招财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