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鼎晨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鼎晨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x B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3民初1321号
原告:北京东方鼎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5号楼405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045533J。
法定代表人:谭旭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北京市六合金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岩,北京市六合金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双钢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47472233Y。
法定代表人:余朝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阳,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东方鼎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东方鼎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东方鼎晨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东方鼎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38元,减半收取计2669元,由原告北京东方鼎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晨峰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任广慧
书 记 员 黄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