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执1121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政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梅早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武汉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武汉政鑫置业有限公司与武汉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2日作出的(2020)武仲裁字第000000124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政鑫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武汉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东西湖区,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武汉仲裁委员会(2020)武仲裁字第000000124号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由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喻英辉
审判员 王 倩
审判员 苏红周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