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5497号
原告:***,女,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原告:***,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女,199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告:**,男,199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告:余行运,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告:***,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告:武汉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三店吴啤路2号(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3002158045。
法定代表人:王**。
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余行运、***、武汉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