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5490号 原告:***,女,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原告:***,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女,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被告:***,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告:***,女,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告:***,女,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告:***,男,195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告:武汉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三店吴啤路2号(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3002158045。 法定代表人:王**。 六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武汉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