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8434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被告:余行运,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告:武汉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三店吴啤路2号(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3002158045。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怡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余行运、武汉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