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9民初3035号
原告:北京中京***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3516室。
法定代表人:齐春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磊,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欣,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北京中京***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朗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康西路2003号。
法定代表人:谢远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靖宇,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田县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玉田镇林东遵宝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齐进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博扬,河北唐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京***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京建筑设计公司)与被告北京朗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诗投资公司)、玉田县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信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中京建筑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共计1 138
848元,自2018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 138 84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原告接受二被告的委托对“唐山玉田朗诗未来城”项目及售楼处精装修提供方案设计服务,原告于2018年5月向二被告交付了所有工作成果,包括规划总平面图,绿化总平面图,所有建筑首层平面图,标准层平面图,机房层平面图,剖面图,楼梯模型,效果图和售楼处精装修设计的初步工作成果,二被告于同月予以确认并使用了原告所交付的上述设计方案。上述方案设计服务产生服务费共计1 138 848元。至今二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设计费。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但二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二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恳请贵院依法予以裁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朗诗投资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申请人自公司设立时的营业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在北京市海淀区,即贵院向我公司送达传票的收件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北京国际大厦B座16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申请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可以确定的情形下,应由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告正信房地产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唐山市玉田县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正信房地产公司住所地为玉田县玉田镇林东遵宝公路北侧。因此,原告所在地即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唐山市玉田县人民法院管辖。但就该管辖权异议,被告正信房地产公司未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经审查,本案正信房地产公司(甲方)与中京建筑设计公司(乙方)、朗诗投资公司(丙方)达成的《唐山玉田朗诗未来城项目方案设计合同》中的项目合同履行地为唐山玉田县,被告正信房地产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玉田镇林东遵宝公路北侧,被告朗诗投资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合同纠纷,但无论是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之内。故本案不宜由本院进行审理,应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小红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