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2民初22924号
原告江苏天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江苏天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天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天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江苏天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樊雯龑
审 判 员 贺海艳
人民陪审员 周 静
书 记 员 刘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