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湘0922民初1529号
原告湖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桃江县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书店桃江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力拓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拓网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华书店桃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庚申,被告力拓网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朝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订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未依照约定履行给付原告货款的义务,实属违约,被告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新华书店桃江公司与被告力拓网络公司均认可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170000元,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该货款及逾期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将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率标准从月息2%调整至月息1%,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概括如下:原告(甲方)、被告(乙方)于2019年6月27日签订供货合同,合同约定“3.付款方式及期限按以下方式执行:3.1.乙方供货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佰玖拾万壹仟捌佰叁拾元整、小写:4901830.00元;3.2.本合同签订后乙方立即与供货方(甲方指定的厂家或供货方)签订合同后支付全部货款,供货方须提供相关资质文件及相关票据(增值税发票);3.3.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给甲方;3.4.付款日期:2020年4月27日之前付清全部款项,逾期,甲方按每月百分之二支付乙方利息,逾期超过五个月,乙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收回所有资金(包括利息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所有设备,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2020年5月7日,被告力拓网络公司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书载明“我司自2019年6月27日以来向贵司购买设备,尚有货款金额肆佰玖拾万壹仟捌佰叁拾元整(大写)未支付给贵司。为了今后双方之间更好的合作,我司承诺将于2020年6月1日之前将货款付于贵司”。之后,被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原告支付货款2151800元,于2020年11月7日支付50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支付50030元,于2021年1月22日支付20000元,于2021年1月27日支付400000元,于2021年3月30日支付20000元,于2021年4月30日支付20000元,于2021年7月5日支付20000元,合计向原告支付货款273183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供货合同、还款承诺书一份,被告提交的付款明细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由被告长沙市力拓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桃江县分公司货款2170000元及利息405840元,并以货款217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21年7月5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
如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76元,减半收取155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长沙市力拓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辉球
法官助理 李卓敏
书 记 员 陈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