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力拓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湖某某和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市力拓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执93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湖**和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长沙市力拓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被执行人:***,女,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湖**和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市力拓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111民初6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2022年11月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3年11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2年11月3日、2023年4月1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工商、证券、车辆、房产信息等情况。2022年11月4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9个、支付宝账户1个、财付通账户1个(冻结期限1年,到期日为2023年11月3日),依法扣划了两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共计72450.17元,已经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2022年11月29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财产状况,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长沙市力拓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道××号××栋××房(查封期限三年,从2022年5月18日起至2025年5月17日止,已知有抵押,为轮候查封,无处置权)及查封了***名下位于长沙市××路××号××栋××房(查封期限三年,从2022年5月18日起至2025年5月17日止,已知有抵押,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暂不处置);同日,本院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收益状况。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3年4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和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市力拓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劳动就业、收入等情况;同日,本院委托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劳动就业、收入等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5月4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3年5月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3年5月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11月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5981748.67元,实际执行的标的额为72450.17元,未执行标的额为5909298.5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牌 审判员 *** 审判员 秦 海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