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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桃江县分公司、长沙市力拓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922执11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桃江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沙市力拓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桃江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力拓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桃江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力拓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长沙市力拓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在2022年6月30日前偿还湖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桃江县分公司货款2170000元及利息405840元,并按月利率1%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7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5588元和执行费28314元,由长沙市力拓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交纳。因本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922民初15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