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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民初3133号
原告:***,男,1994年11月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相州镇小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文良,诸城德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8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
被告:国网(山东)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腊山河西路中段报业大厦B座10层。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经理。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馆驿街318号经纬大厦。
负责人:王书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钦栋,男,1985年9月2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杨志春,男,1971年1月24日生,住诸城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增,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国网(山东)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杨志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俊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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