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02民初5704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国网(山东)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与被告**、国网(山东)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