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山东)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283民初2991号
原告:刘(),女,1953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度城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于(),男,1993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告:国网(山东)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3DRP405A),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腊山河西路中段,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690390180),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馆驿街318号经纬大厦。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与被告于、国网(山东)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705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100元×15天),后续治疗费9000元,误工费10260元(76元/天×135天),护理费5310元(118元/天×45天),残疾赔偿金66262.9元(60239元×11年×10%),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286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共计13524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国网(山东)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11日9时20分许,被告于驾驶鲁AD3××**号小型客车,沿乡村道路(平度市蓼兰镇南***村内东西方向水泥路)由***倒车时,将站在路北侧行人***刮撞倒地,致原告***受伤。该事故经平度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无责任。鲁AD3××**号小型客车登记车主为国网(山东)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2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刘受伤后,到平度市中医院住院治疗15天,花医疗费37054.1元。
2023年1月13日,经莱西市市立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莱西所)鉴定,刘左尺桡骨远端骨折术后遗留腕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时间为90-180日;护理时间为30-60日;后续治疗费建议为8000-10000元;原告支出鉴定费2860元。保险公司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后续诊疗项目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2023年3月15日,经潍坊**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所)鉴定,**伤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建议为90-180日;护理期建议为30-60日;后续诊疗项目为肢体内固定物取出术,基于审判需要并结合当地医疗机构现行医疗价格,参考费用为8000-10000元,或以实际合理支出费用审查认定。被告保险公司支出鉴定费4560元。
双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经过、责任认定、肇事车辆所有、投保情况,原告所诉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销对被告于统的起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其他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关于医疗费。被告保险公司主张扣除10%的自费药,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后续治疗费,原告尚未支出,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3、关于误工费和护理费。参照**所的鉴定意见,本院酌情支持原告误工期为135日,护理期为45日。原告系农民身份,耕种土地产生的收益是其主要收入来源,虽然超过了法定的退休年龄(69周岁),但主张误工费符合国情,本院予以支持;同时亦应考虑到其劳动能力相较于年轻人有所不及,应对其误工费参照年龄作适当调整,因此,本院酌情支持原告***的误工费为8761.5元(118元×135天×55%)。原告提交了护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户口本索引表,证实护理人**专(原告儿媳)系农民身份,原告主张护理标准为118元/天,本院予以支持。4、关于交通费,本院酌情支持600元。5、关于精神抚慰金、鉴定费、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受伤,并构成十级伤残,不承担事故责任,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且数额适宜,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所诉鉴定费亦属于本次事故的实际损失,是赔偿义务主体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诉讼费根据国务院的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应由败诉方承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综上,原告刘合理经济损失为医疗费3705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误工费8761.5元,护理费5310元(118元/天×45天),残疾赔偿金66262.9元,交通费6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鉴定费2860元,合计123348.5元。
上述损失,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99934.4元;超过交强险的损失23414.1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由于原告的合理损失不超出被告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被告国网(山东)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需再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刘经济损失99934.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刘经济损失23414.1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国网(山东)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4元,减半收取1502元,由原告刘负担132元,由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负担1370元。被告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原告帐户信息:
户名:刘
账号:×××75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平度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