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绍鹏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哈密绍鹏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030民初350号
原告:***,男,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个体户,现住山西省大宁县。
被告:哈密绍鹏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大十字商业街**楼**。
法定代表人:***,女,1964年2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哈密绍鹏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副经理,现住山西省大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1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哈密绍鹏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监事,现住山西省大宁县。
原告***诉被告哈密绍鹏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安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