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绍鹏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哈密绍鹏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朱建军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030民初346号
原告:哈密绍鹏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大十字商业街**楼**。
法定代表人:***,女,1964年2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1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现住山西省大宁县。
原告哈密绍鹏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哈密绍鹏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密绍鹏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密绍鹏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哈密绍鹏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安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