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绍鹏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与***鹏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1030民初403号 原告:***,男,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现住山西省大宁县。 被告:***鹏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大十字街**楼**。 原告***与被告***鹏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燕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