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9029执1003号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9029执1003号
申请执行人:保亭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莫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海南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海南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益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XX镇。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琼9029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保亭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益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海南益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海南某有限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暂计人民币6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审核:***撰稿:***校对:***印刷:***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5年11月27日印制(共印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