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91民初1979号
原告:河南和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洛龙区政和路与定鼎门街交叉口东北角公务员小区西南面沿街商铺二层第6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新经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滨河北路96号人才大厦50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和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新经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和晋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